疫情期期间捐赠物资税务处理 在2021年3月31日前,因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故外购物资不得抵扣进项。会计分录为:借:营业外支出 – 捐赠支出贷:银行存款(外购货物支付的款项,已扣除不得抵扣的进项)在2021年3月31日后,外购物资可以抵扣进项,并在对外捐赠时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疫情期间捐赠物资的税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税前全额扣除:通过特定渠道捐赠: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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