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塑院】网上交往遵法纪 言行有度保平安

网络技术 51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心存侥幸,必入法网。为持续推进法治军营建设,营造“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浓厚氛围,防范官兵员工在对外交往中,因“不知法、不懂法、不畏法”而引发违法犯罪问题,以下5种违纪违法的网上交往行为,望大家引为镜鉴。   网上勾联卖密行为,是指通过网络渠道与境外间谍机构、组织、人员取得联系,为谋取个人私利非法向其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   《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心存侥幸,必入法网。为持续推进法治军营建设,营造“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浓厚氛围,防范官兵员工在对外交往中,因“不知法、不懂法、不畏法”而引发违法犯罪问题,以下5种违纪违法的网上交往行为,望大家引为镜鉴。

  网上勾联卖密行为,是指通过网络渠道与境外间谍机构、组织、人员取得联系,为谋取个人私利非法向其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

  《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中国人民纪律条令》第107条第2款规定,军人犯罪,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给予开除军籍处分。

  近年来,敌特分子在网上对我军队人员“布陷阱”“设诱饵”,有的编造“白富美”身份,蛰伏在各大征婚交友平台,打着“崇拜军人”“寻觅军人伴侣”的幌子,引诱单身官兵上钩;有的在网上提供“军人贷”,威逼利诱“围猎”我部队官兵,各类手段层出不穷。然而,极个别人禁不住敌特拉拢腐蚀,投敌叛国、窃密卖密,丧失了革命军人忠贞气节,沦为了国家罪人、民族败类,受到了法律的严惩。面对严峻复杂的网络隐蔽斗争形势,我们在网上交友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多个心眼,学会自我保护,切勿暴露身份,明晰法理、防微杜渐,自觉做维护国家安全的忠诚卫士。

  网上胡友行为,是指通过网络平台与异性进行超越社会规范或法律边界的情感、性暗示或利益交换活动的行为。需要重点强调的是,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或者是通过网络社交工具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隔空猥亵,无论对方是否自愿,都属于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的,以论,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30条第3款规定,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色字头上一把刀,石榴裙下命难逃。个别人员受网络色情信息和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蚀,思想道德滑坡,情趣价值歪曲,沉溺网上乱拉乱扯、寻奇猎艳,有的搞“”、婚外情,有的网络招嫖、钱色交易,有的甚至妇女、猥亵儿童,这些行为严重败坏网络环境和社会风气,严重侵害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人身权益,严重践踏道德底线和法纪红线,终将受到法纪的严厉惩处。放情者危,节欲者安,身为革命军人,应当崇德尚武,克己慎行,自觉骄奢淫逸,坚守人性良知和道德底线,勿触党纪国法军规红线,否则,铁窗泪、身名毁、万人唾、终身罪必是唯一归宿。

  网络情感诈骗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互联网社交平台、社交网站等,虚构身份、编设人设,以建立情感关系为诱饵,逐步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实施诈骗钱财、诱导投资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虚假身份编造“完美人设”,用甜言蜜语操控他人情感,再以“投资”“救急”等借口骗取钱财,此等行径不仅践踏道德底线,更触犯法律红线。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三千元即触犯刑法,巨额诈骗十年起步、无期封顶,罚金、没收财产“双管齐下”。战友们,网上交友需以诚相待,切勿因一时贪欲干违法之事,否则等待你的必是身败名裂和铁窗高墙。同时,大家要警惕和防范网络诈骗,不要向任何未经核实身份的人转账汇款。一旦遭受网络敲诈勒索,切勿相信勒索人“花钱买平安”的诈语,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军队保卫部门报案,切实维护好个人合法权益。

  网络行贿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网络平台、电子支付工具等,向国家工作人员或特定关系人输送财物、利益,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网络受贿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特定关系人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网络手段收受他人财物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390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给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是腐蚀权力的“毒药”,受贿是践踏公义的“深渊”,任何以财物、利益为诱饵的交易,皆是对法律尊严的公然挑衅。然而一些人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当做谋取私利的工具,在军队反腐高压态势下,仍不收手、不收敛,妄图通过网络隐蔽渠道规避审查,大搞权钱交易,殊不知反腐利剑已穿透虚拟货币、加密通讯等隐蔽渠道,司法机关通过大数据追踪、资金穿透、警务协作等手段,实现全链路追责,任何妄想通过网络隐蔽手段行贿受贿都会受到法律严惩。战友们,廉洁是生命线,更是护身符,谨记:手握公权,当思责任如山;心存敬畏,方可行稳致远。

  网上侮辱诽谤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网络平台,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他人进行公然贬损人格、恶意中伤或编造虚假事实、散布谣言,导致他人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不等于言论“无限”,网络也绝非泄愤的“垃圾场”,网上一言一行都受到法律约束。“人肉搜索”公开隐私、“AI换脸”编造黄谣、虚构“出轨”“贪污”黑材料等行为都是侵害他人权益、触碰法律红线,轻则赔礼道歉、行政拘留,重则三年有期、拘役管制。有的人妄想删帖、销号逃避责任追究,殊不知这些伎俩在警方技术追踪面前不过是掩耳盗铃。广大官兵作为网络使用者,应当强化文明素养和法纪观念,不可妄加揣测、谩骂他人,更不可虚构事实、散布谣言、破坏社会秩序,切实做到安全上网、文明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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