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地人民法院发布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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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此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江松,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高桥镇夕阳寨村江家湾10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851。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提供真实有效且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一旦查明属实并使得本案执行标的的全部或者部分执行到位的,申请人单瑜玲、单凯竣、黄一鸣承诺按照执行回款的5%作为悬赏金。两人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金。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此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江松,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高桥镇夕阳寨村江家湾10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851。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提供真实有效且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一旦查明属实并使得本案执行标的的全部或者部分执行到位的,申请人单瑜玲、单凯竣、黄一鸣承诺按照执行回款的5%作为悬赏金。两人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金。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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