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逾期未接受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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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以下机动车驾驶人因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获,且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联系,现依法公告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当事人权利。具体如下:   当事人有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截止至2025年9月25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提交方式:书面材料(邮寄地址:防城港市防城区防东路408号);收件人:蓝警官、黄警官;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以下机动车驾驶人因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获,且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联系,现依法公告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当事人权利。具体如下:

  当事人有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截止至2025年9月25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提交方式:书面材料(邮寄地址:防城港市防城区防东路408号);收件人:蓝警官、黄警官;联系电话:()

  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罚款2000元及以上处罚的当事人,有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截止至7月27日),向防城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听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日期:2025年9月2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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